广州汽车限迁取消最新消息,广州汽车限购政策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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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广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显示,广州也将跟北京一样实行汽车号牌摇号政策,申请人须为当地户籍,或 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广州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且名下没有在广州登记的中小客车,并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值得留意的是,该办法指出,符合国家环保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汽车限迁取消最新消息,广州汽车限购政策最新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实现中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运行供需协调发展,推进城市交通的、低碳环保。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为12万辆,各个月度平均分配增量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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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小客车配置指标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本办法试行期内不再新增公务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其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本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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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含)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含)且连续五年以上(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单位办理登记的条件和登记的内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六条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经摇号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摇号结果

    单位或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中小客车以及黄标车淘汰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符合国家环保目录的清洁能源汽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中小客车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中小客车办理下列手续时,应当出示指标证明文件:

    (一) 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 外地车辆转入本市,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

    (三) 开具二手车销;

    (四) 办理车辆赠与公证;

    (五) 办理车辆过户

    对取得指标的,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予以注明。单位和个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

    第九条 本市中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试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包括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十一条 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判决、裁定、调解发生中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车辆销售经营者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车辆销售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并于2012年7月13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进行上述材料真实性公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许可的中小客车以及已取得进口凭证的进口中小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在本办法试行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试行期结束后,按我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

    一、限购

    注: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一)数量

    1、广州市户籍居民限购2套;

    2、广州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限购1套;

    3、非广州市户籍连续缴满5年个税或社保(购房之日前起计算,补缴不算),限购1套;

    4、非广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从化、增城区内限购(含受赠)1套住房;

    5、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转让/赠与

    1、居民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或办理析产手续;

    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2017年3月30日起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3、住房赠与他人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

    4、接受住房赠与的,须符合广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公寓

    2018年12月20日起,居民个人可购买2017年3月30日之前土地出让成交的公寓,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2017年3月30日后土地出让成交的商服类房地产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即330新政)。

    二、限贷

    (一)首付

    1、广州市无房无贷(过)者:首付最低3成;

    2、广州市无房有贷款记录者:商品房首付最低4成,公寓首付最低7成;

    3、广州市有房无贷款记录者/首套房贷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成;

    4、广州市有房首套未还清者:商品房首付最低7成;

    5、广州市有房:公寓首付最低7成。

    (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对离婚一年以内的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2、对已成年、未就业、没有固定收入且还款资金来源于其他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居民家庭在广州市拥有1套住房的信贷政策执行;

    3、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非广州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2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首付不能贷款

    商业银行、***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三、商服类房地产项目

    1、商服类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为居住用途;

    2、商服类项目的规划建设及办理不动产证的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一手商服类物业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作为商业、办公使用,再次转让时也只能出售给法人单位。

    标签: #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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