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车辆_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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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火灾危险性分析与预防

[防火研究] 上海市消防局化工区支队 丁义江 (查阅次数:13)

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和车辆数量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也进一步加剧。随着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汽油、柴油燃烧后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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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类型及其工作原理

1、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类型。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按其使用功能,通常分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油气混加站,子、母加气站等几种形式。加气站即单一的天然气加气站,它只能为汽车加天然气燃料。 从设备结构上来分,加气站可分为开放式结构和撬装式结构。开放式结构是将加气站所有设备安装在厂房内,按工艺流程将高低压管道、各种阀门等设备组装起来,形成一个开环工艺系统;撬装式结构是将加气站的主要设备(净化、压缩、冷却、控制、储气等)集中在一个撬装的底座上,形成一个可闭环控制的整体设备系统。从安全性上讲,撬装式结构要优于开放式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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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工作原理。

加气站的工作原理是将天然气通过管线输送到加气站,然后经过滤、调压、计量后经缓冲稳压后进入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将天然气压缩加压至25MPa,进入高压脱水装置,除去剩余水分,脱水后经程序控制器选择安排,进高压储气瓶组或高压储气管束;分不同压力储气,不同高压天然气又在程序售气控制器下经天然气售气机向燃气汽车售气。当高压储气系统存气不足时,经程序控制器天然气可经压缩机加压直接供给售气机,经计量向燃气汽车售气,其流程见图1。母站-子站式工艺流程如图2、图3。

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各系统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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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然气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气体混合物,同时含有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烷烃,还含有二氧化碳、氧、氮、硫化氢、水分等。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浓度极限为5~15%,最小点火能量仅为0。28mJ,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平均热值为33440kJ/m3),对空气的比重为0。55,扩散系数为0。196,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施救。

(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危险性

1、易发生泄漏。站内工艺过程处于高压状态,工艺管网容易造成泄漏,气体外泄可能发生地点很多,管道、阀门、气瓶、压缩机、干燥器、回收罐、过滤罐等都有可能发生泄漏,一遇火源就会发生火灾和爆炸。1995年9月29日,四川自贡富顺华油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泄漏发生爆炸燃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2、高压运行危险性大。压缩天然气要求充装站的压缩机必须加压至25MPa以上,才能将天然气压缩到钢瓶内,这是目前国内可燃气体的最高压力贮存容器。若钢瓶质量或加压设备不能满足基本的技术要求,稍有疏忽,便可发生爆炸或火灾事故。1995年10月7日,遂宁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钢瓶质量问题发生喷射燃烧,火焰柱高达20余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系统高压运行容易发生超压,一旦系统压力超过了其能够承受的允许压力和设备的强度极限,将最终导致爆炸或局部炸裂。

3、天然气质量差带来的危险。在天然气中的游离水未脱净的情况下,积水中的硫化氢容易引起钢瓶腐蚀。从理论上讲,硫化氢的水溶液在高压状态下对钢瓶或容器的腐蚀,

比在4MPa以下的管网中进行得更快、更容易。从以往事故被炸裂钢瓶的检查情况看,瓶内积存伴有刺鼻气味的黑水,有的达到了2。5——5kg,其中积水里的硫化氢含量超过了8。083mg/L。

4、工艺设备连续,事故影响大。站内工艺设备都是相互联系的,若某个部位发生故障,就会影响整套装置的安全生产。火灾很容易沿着设备管线蔓延开来。1995年8月12日,绵阳地方天然气公司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因脱水工序处理不净,在给钢瓶充气时而发生爆炸并起火成灾。

5、火灾扑救不利,导致灾害扩大。发生气体燃烧的设备如不能迅速的进行冷却降温,将会导致气站容器的加温,气压迅速升高,如安全装置一时排气不畅,即有可能发生爆炸。此种情况一般不易发生,因为气瓶等容器在设计试验时,作过类似的实验。但如火势过大,加热过快,造成压力上升过快,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由于燃烧加温,容器内的天然气通过安全阀外泄,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时,一旦接触火源,即有可能发生爆燃。

6、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专业素质还有待于提高。有些人员并未经过必要的培训就上岗操作,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隐患,更不要说处理突发事故。

(三)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各系统的火灾危险性

CNG汽车加气站通常有五部分组成,即气体处理系统,气体压缩系统,气体储存系统,设备控制系统和售气系统。

1、气体处理系统。此系统主要包括调压、除尘、脱硫、脱水、干燥等工序。气体在处理过程中应预防阀门、法兰盘及焊缝处出现泄漏。

2、气体压缩系统。该系统主要是通过压缩机进行多级压缩,将天然气的压力提高至25MPa,然后通过管线送至储气瓶。气体在压缩时,处于受压、受热状态,相应地增加了火灾危险性。

3、气体储存系统。无论是那种形式的储气系统都属于高压容器,因此,气瓶的质量问题就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现有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基本上都是钢质耐压瓶,由于受腐蚀或存在先天性缺陷,如不按时检查维修,极易造成气瓶或零部件损坏,以至于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4、设备控制系统。控制系统主要是对站内各种设备实施手动或自动控制。因此,加气站内存在着潜在的点火源。

5、售气系统。售气系统工作时,易产生静电,此外违章操作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三、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火灾预防。

(一)CNG汽车加气站的站址的选择。

1、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选址的基本要求。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的选择和分布与加油站相仿,应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防火的要求。市区内的加气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市区公交车专用加气站宜靠近停***(场)。郊区的加气站宜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大型运输企业的加气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场)或车辆出入口。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天然气高、中压管线或储配站。供气参数应符合加气站设置的压缩机性能要求。新建加气站不应影响管网其他用户正常使用。

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加气站内压缩机组和贮气瓶组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50156-2002的规定。

(二)加气站内压缩天然气储存注意事项

储气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加气站宜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大容积气瓶具有瓶阀少,接口少,安全性高等优点。目前我国加气站***用较多的是国产60L钢瓶。当选用小容积储气瓶时,每组储气瓶的总容积不宜大于4m3,且瓶数不宜大于60个。在城市建成区内总容积不应超过16m3。

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台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6535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

为了防止进站加气汽车控制失误撞上储气设施造成事故,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取其它防撞措施,储气瓶组据站内汽车通道间距不应小于5m。

(三)加气站内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在远离作业区的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手动截断阀,一旦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自控系统失灵时,操作人员可靠近并关闭截断阀,切断气源,防止事故扩大。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为了保证储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及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散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应设截止阀。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之间设设置的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如图4所示。

1。储气瓶组(储气井);2。 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3。主截断阀;4。输气管道;5。紧急截断阀;6。供气软管;7。加气截断阀;8。加。

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压缩机组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压缩机组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加气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加气机的进气管道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自行密封,当加气软管内的天然气工作压力为20MPa时,拉断阀的分离拉力范围宜为400~600N。

加气站内的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也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加气站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以便迅速排放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中需泄放的天然气。

(四)加气站内相关材质的设置要求

增压前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8163的有关规定。增压后的天然气管道应选用高压无缝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或《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6的有关规定。对严寒地区的室外架空管道选材还要考虑环境温度的影响。由于天然气内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残存凝析油等腐蚀性介质,加气站内与压缩天然气接触的所有设备、管道、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等的材质应具备抗腐蚀、耐老化等能力。

加气站内的所有设备、阀门、管道、管件的设计压力应比最大工作压力高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安全阀的起始工作压力。

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并应***用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五)提高加气站内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对于现在汽车加气站内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我认为在国家有关部门还未制定出相关政策时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对于相关各岗位操作人员在上岗前由专业消防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通过者发放上岗证,才允许其上岗。其次,对于通过考核并已上岗的工作人员,专业消防部门应建立一套相应的定期复训考核制度。

随着近年来天然气的大力开发以及在汽车行业的运用,越来越多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但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加气站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为我们敲响了加气站消防安全的警钟,所以对于加气站的消防安全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操作。

我是开汽车维修厂的, 在想做一个汽车天然气改装,请问需要申请哪些手续。谢

CNG汽车***用定型汽车改装,在保留原车供油系统的情况下增加一套“车用压缩天然气转换装置”。改装部分由以下三个系统组成。

(1)天然气系统,主要由充气阀,高压截止阀,天然气钢瓶,高压管线,高压接头,压力表,压力传感器及气量显示器等组成。

(2)燃气供给系统。主要由燃气高压电磁阀,***组合式的减压阀,混合器等组成。

(3)油气燃料转换系统:主要由三位油气转换开关,点火时间转换器,汽油电磁阀组成。

燃气钢瓶的瓶口处安装有易熔塞和爆破片两种保安全装臵,当气瓶温度超过100摄氏度,或压力超过26MPa时,保安装臵会自动破裂卸压,减压阀上设有安全阀;气瓶及高压管线安装时,均有防震胶垫,卡箍牢固。因此,该系统在使用中是最安全可靠的。

汽车以CNG做燃料时天然气经***减压后,通过混合器与空气混合进入气缸,压缩天然气由额定进气气压减为负压,其真空度为49—69KPa。减压阀于混合器配合可满足发动机不同工况下混合气体的浓度要求。

减压阀总成设有怠速阀,用以供给发动机怠速用气;压缩机减压过程中要膨胀做功对外吸热,因此在减压阀上还设有利用发动机循环水的加温装臵;为提高该车的操作性能,驾驶室设臵有油气燃料转换开关,用来统一控制油气电磁阀及点火时间转换器,点火时间转换器由电路系统自动转换两种燃料的不同点火提前角;仪表板上气量显示器的5只红绿灯显示气瓶的储气量;燃料转换开关上还设有供发动机的供气按钮。因此,功能齐全,操作非常方便。当燃料转换开关臵于天然气位臵时,电磁阀找开,汽油阀关断。储气瓶中天然气流经总气阀,滤清器,电磁阀进入减压器,经多级减压至负压,再通过动力阀进入混合器,并与空滤器中来的空气混合点燃推动发动机曲轴转动。

混合器可在减压器的调节下,根据发动机不同工况下产生的不同真空度,自动调节供气量和空气与天然气均匀混合,满足发动机的供燃要求。动力阀可改变天然气低压管及截面积,调节混合气阀关断,原车供油系统恢复状态正常供油,发动机正常运转。控制系统主要由燃料转换开关组成,通过控制汽油电磁阀和燃气电磁阀的开关,实现供油供气选择。

天然气汽车的工作原理与汽油汽车的原理一致。简言之,天然气在四冲程发动机的气缸中与空气混合,通过火花塞点火,推动活塞上下移动。尽管天然气与汽油相比,可燃性和点火温度存在一些差别(参见下表),但天然气汽车***用的是与汽油车基本一致的运行方式。特性天然气汽油柴油可燃性极限  (在空气中的容积百分比)5-151.4-7.60.6-5.5自动点火温度 (℃)450300230最高燃烧温度 (℃)18841***72054 大多是使用压缩天然气来供气运行的。天然气被压缩为20-25MPa,然后再泵入连接至汽车后部、上部或支架的高压筒形气瓶。 早期天然气汽车的储罐体积很大,占据了大量的后备箱空间,但是已开发出新一代轻量级气瓶。 这些全复合的气瓶又称为集成存储系统 (ISS),外面包裹着玻璃纤维外壳和缓冲泡沫,可防止在事故中因冲击而遭受损坏。此外,这些气瓶的另一个特点是直径小,这样就可以将三个气瓶放置在一起,最大限度的节省存储空间。

按照所使用天然气燃料状态的不同,天然气汽车可以分为:

压缩天然气(CNG)汽车。压缩天然气是指压缩到20.7—24.8 MPa的天然气,储存在车载高压气瓶中。压缩天然气(CNG)是一种无色透明、无味、高热量、比空气轻的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 由于组分简单,易于完全燃烧,加上燃料含碳少,抗爆性好,不稀释润滑油,能够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加工成本相对较低,极难液化,CNG汽车最大的缺点是高压钢瓶过重,体积大且储气量小,占去了汽车较多的有效重量,限制了汽车携带燃料的体积,导致汽车连续行驶里程短,另外因钢瓶的存储压力高,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天然气在常压下冷却至-162℃后液化形成LNG,其燃点为650℃,爆炸极限为5%~15%,安全性较高。LNG汽车可以明显的压缩天然气体积,一次充气,可以行驶500km甚至1000km以上,非常适合长途运输使用。与CNG汽车相比,LNG汽车在安全、环保、整车轻量化、整车续驶里程方面都具有优势。

液化石油气(LPG)是一种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的烃类混合物,比空气重,有较高的辛烷值,具有混合均匀、燃烧充分、不积碳、不稀释润滑油等优点,能够延长发动机使用寿命,而且一次载气量大、行驶里程长。

世界上使用较多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

按照燃料使用状况的不同,天然气汽车可分为:

专用燃料天然气汽车。发动机只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两用燃料天然气汽车。既可以使用天然气也可以使用汽油作为燃料。

双燃料天然气汽车。可以同时使用液体燃料和天然气。

汽车使用的天然气除被储存时压缩到高压以外,与民用和工业用天然气没有什么区别。压缩天然气(CNG)是指压缩到3000-3600psig(20.7-24.8MPa)的天然气。天然气通过售气机,按重量(以千克为单位)或当量汽油升(GLE,以与汽油所含能量相等为基础)计量后加到汽车中。天然气的辛烷值在122-130之间。

压缩天然气(CNG)汽车燃料系统通常包括:天然气气瓶、减压调压器、各类阀门和管件、混合器(或者天然气喷射装置)、各类电控装置等。

CNG气瓶是压缩天然气汽车的主要设备之一。气瓶的设置和生产都由严格的标准控制。CNG车用气瓶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气瓶是全金属气瓶,材料是钢或铝;第二类气瓶***用金属内衬,外面用纤维环状缠绕;第三类气瓶***用薄金属内衬,外面用纤维完全缠绕;第四类气瓶完全是由非金属材料制成,例如玻璃纤维和碳纤维

尽管一般认为由于天然气积碳少,机油更换的次数可以少一些,甚至例行的维护也可以少作一些,但我们认为汽车、发动机和改装系统的定期维护可以保障天然气汽车与汽油车和柴油车相比具有更好的性能。

天然气汽车主要部件:减压器,混合器或喷规;开环防真器1套或燃气电脑一只;转换开关总成 1套;动力调节阀 或天然气过滤器1只;高压钢管φ6×1:0.8KG;导气管1只;排气管1米;稳固件包1包;低压管φ19:1米;低压管φ16 0.3米;卡箍φ16-27 4只;卡箍φ22-φ32 1只;卡箍φ34 1只;充气阀1只。气瓶及气瓶支架一组。

压缩天然气汽车的主要部件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

(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

(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

(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三、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的企业要向省经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书。申请报告要阐明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等内容,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需求分析。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市州有关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并签署意见。省经委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会同省质监、公安、交通、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现场条件审查。对通过现场条件审查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汽车产品检测部门对企业改装车型样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给予同意批复。

四、燃气汽车改装企业要对改装后的汽车质量负总责,并出具改装汽车合格证书,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改装汽车档案。

五、燃气汽车改装、维修需用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要符合有关标准,经过检验检定,有合格证书。

六、燃气汽车使用的车载气瓶要在质监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注册的气瓶不得安装使用。

七、质监部门负责燃气汽车质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对燃气汽车的车载气瓶、减压阀、高压管路系统、气阀、压力表等专用装置进行安全监察和定期检验检定,核发有关合格证书。检验检定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燃气汽车、城市出租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督促燃气汽车车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交燃气汽车的运营管理。

九、公安车管部门对燃气汽车年检时要审查燃气汽车合格证、车载气瓶检验合格证和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有效期,对有关合格证书及标志在有效期内,并经过安全运行技术检验合格的燃气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条件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汽车改装工作。 

你那儿有改装厂的话,先去那儿考察一下!

cng是什么意思

主要部件:减压器,混合器或喷规;开环防真器1套或燃气电脑一只;转换开关总成 1套;动力调节阀 或天然气过滤器1只;高压钢管φ6×1:0.8KG;导气管1只;

排气管1米;稳固件包1包;低压管φ19:1米;低压管φ16 0.3米;卡箍φ16-27 4只;卡箍φ22-φ32 1只;卡箍φ34 1只;充气阀1只 。气瓶及气瓶支架一组。

压缩天然气汽车

是以压缩天然气(简称CNG)作汽车燃料的车辆,对在用车来讲,将定型汽油车改装,在保留原车供油系统的情况下,增加一套专用压缩天然气装置,形成压缩天然气汽车,燃料的转换仅需拨动开关。

加充一次天然气可行驶200公里左右,特别适合公共汽车、市内的士、往返里程不超过200公里的中巴车,面的车以及单位其它车辆。

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太平洋汽车网对在用车来讲,将定型汽油车改装,在保留原车供油系统的情况下,增加一套专用压缩天然气装置,形成?CNG双燃料汽车?,燃料的转换仅需拨动开关,加充一次天然气可行驶200公里左右,特别适合公共汽车、市内的士、面包车以及单位其它车辆。

CNG汽车是指以压缩天然气替代常规汽油或柴油作为汽车燃料的汽车。国内外有天然气管网条件的地区均以发展CNG汽车为主。

CNG汽车是指主要由甲烷构成的天然气在25Mpa左右的压力下储存在车内类似于油箱的气瓶内,用作汽车燃料。主要工艺过程在CNG汽车站将0.3~0.8Mpa低压天然气,经过天然气压缩机升压到25Mpa,由顺序控制盘控制,按高、中、低压顺序储存到储气钢瓶组,再由CNG加气机向汽车钢瓶加注。而汽车钢瓶高压气再经过减压装置减压后经燃气混合气向发动机供气。

CNG汽车优点:燃料价格便宜、汽车排气污染小、不积炭及车辆部件损耗小、安全可靠、车辆改装简单、车辆运行平稳。

(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李苑丽)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 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第四条 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五条 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章 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七条 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 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九条 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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