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车补标准_哈尔滨汽车补贴2023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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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以下为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

哈尔滨车补标准_哈尔滨汽车补贴2023最新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意见:

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哈尔滨车补标准_哈尔滨汽车补贴2023最新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具有哈尔滨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的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哈尔滨车补标准_哈尔滨汽车补贴2023最新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四)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适用。

(五)单位或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六)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农业户籍购房人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由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退役军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发放部门代为扣缴。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可与第一至第四项同时适用,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单职工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在哈尔滨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严格落实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商务”。土地出让前,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下调住宅类普通商品房、商业类建设项目、办公类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开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相应延长开竣工期限。(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三)对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在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责任部门: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四)对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单独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按多宗地同时出让。(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五)自文件印发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动城市更新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探索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

三、拓展对外推介,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

(十七)结合哈尔滨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南方等地开展省外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住建局)

(十八)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代销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的新建房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自媒体、新媒体监管。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禁止无从业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销售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盖全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哈尔滨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加大对哈尔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按揭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领域政务数据信息,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建立房地产领域“政金企”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金融供给,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以及住房个人按揭投放情况的统计和调度,根据银行机构排名情况在房地产金融合作领域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业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2023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指南

一、多措并举,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一)具有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以后生育第二、第三胎的家庭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等,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二)对与在哈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并纳入社保系统管理的,以及自主创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各类人才(无户籍限制)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等,按照博士毕业生10万元、硕士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三)非哈市户籍(包括9区9县(市))的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户口簿、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给予1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线上、线下新建商品房展销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凭本人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符合第一项至第四项补贴条件的,可同时适用。

(五)单位或个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业、办公、公寓),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交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按实际购房款的3%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六)农业户籍的购房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农业户籍购房人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相关条件的,保障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由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置,确保“应入尽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七)取得省、市、区(县)相关主管部门职业资格证明的教师、退役军人在主城9区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凭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明、职业资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给予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税务局)

第一项至第七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委托发放部门代为扣缴。分别享受第五项至第七项补贴政策的,不可与第一至第四项同时适用,且不再享受哈尔滨市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

(八)在确保房屋抵押物价值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放宽二手房公积金房龄年限,由20年提高到30年,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单职工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双职工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允许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在哈购房申请公积金,实现异地职工享有在哈市同等住房公积金政策。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建户缴存公积金政策,社保即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组合业务,职工使用公积金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申请组合。(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

(九)县(处)级女干部和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符合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在市人社部门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人员作为主贷人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住宅,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计算。(责任单位:哈公积金中心、市人社局)

(十)实际用于居住用途的公寓房屋,水、电收费持续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二、科学调配供给,推动房地产平稳发展

(十一)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增加用地兼容性,支持居住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比例灵活处置。在严格落实院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基础上,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同等生活圈配比商业商务”。土地出让前,在核发规划条件阶段,可根据市场需求下调商住比例。坚持因地制宜、区域统筹,下调住宅类普通商品房、商业类建设项目、办公类建设项目车位配建标准。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户型结构。(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二)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约定开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可不计入违约期,相应延长开竣工期限。(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三)对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在企业承诺按时完成整个项目建设的情况下,符合分期规划核实相关要求的,可按程序办理分期规划核实手续。(责任部门:市资规局、市住建局)

(十四)对拟出让的单宗面积较大的商住用地,可通过规划合理调整,形成多个单独地块,分别出具规划条件,按多宗地同时出让。(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五)自文件印发起,新出让的土地项目(以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间为准),缴纳土地出让起始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成交价款的50%,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利息。(责任单位:市资规局)

(十六)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推动城市更新取“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探索回购企业存量商品住宅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区)

三、拓展对外推介,规范市场宣传销售行为

(十七)结合我市地域及气候独特条件,加强全国范围内媒体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企业赴南方等地开展省外推介活动。(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住建局)

(十八)实施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备案制。代销商品房的渠道商(含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理销售合同,并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的新建房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九)加强自媒体、新媒体监管。鼓励自媒体、新媒体正向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弘扬正能量。禁止无从业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自媒体、新媒体开展房地产经纪销售活动,严厉打击恶意评价房地产建设项目、以偏盖全唱低房屋销售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

四、引导金融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二十)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积极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积极向总行争取我市房地产领域信贷投放规模。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加大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个人住房按揭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地产领域政务数据信息,依托哈尔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探索建立房地产领域“政金企”信息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加大金融供给,优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以及住房个人按揭投放情况的统计和调度,根据银行机构排名情况在房地产金融合作领域给予优先支持。进一步盘活低效国有资产,探索组建哈尔滨市房地产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业良业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才哈尔滨市人才引进政策2023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六类高校毕业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

4.特困人员中的;

5.身体有残疾的;

6.获得国家助学的。

同时属于两类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只能按照一种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申报,个人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本人。

高校毕业生本人领取补贴的。

高校毕业生六类人群应提供的材料。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领取当年低保的银行账单、户口;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和同一户口家庭成员的残疾证、户口;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本人信息截屏;

4.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5.身体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由残联发放的残疾证;

6.在毕业学年获得国家助学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获得国家助学的合同。

各高校对以上申报材料需严格核实确认。

各高校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补贴应届毕业生的证明;

2.申请补贴应届毕业生的公示名单;

3.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资金汇总表,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4.六类毕业生名册汇总表,系统打印一式两份。

四、申请流程

申请说明。各在哈高校通过《哈尔滨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申报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系统操作。

1.登录《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

,点击“大学生一次性求职”栏目,更新完善单位信息并提交保存。

2.点击“补贴名册管理”,添加新名册,并按要求上传“申请补贴的学生在校内的公示名单”;点击“学生名单”按要求添加符合条件学生信息并上传证件材料;点击“补贴申报”提交补贴申请至市人力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处;完成审核的高校,可通过系统打印表格上报。

3.补贴发放完成后,需在系统中点击“补贴发放回执”,将发放至每个学生的银行流水照片上传至系统中,完成此次补贴申报工作。

五、审核发放

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由各高校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材料通过《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上报市人社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逐级上报审批。按批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高校账户,再由高校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1.本次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初审和申报工作。

2.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责任部门规范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补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可信,同时要制定可行性预案及防范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现象。

3.各高校请于2022年11月21日前将符合条件毕业生材料上传至《哈尔滨市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纸质材料待审核通过后统一通知上报时间。

****:0451-84650570

1、哈尔滨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12、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邮编3、哈尔滨人才档案馆成立时间4、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电话?5、哈尔滨市流动人员档案服务中心和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有什么区别6、哈尔滨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在哪里?哈尔滨人才引进落户政策2021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为吸引留住各类人才落户哈尔滨市,市出台《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若干政策》

对哈市9城区企业新引进并落户的副高级职称人员(40岁以下),每人一次性发放5万元安家费。以上人员需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 ( 聘用 ) 合同 , 并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博士

对哈市9城区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领域新引进并落户的博士,每人每月发放3000元

生活补贴,每人一次性发放10万元安家费,在哈购房时一次性发放10万元购房补贴。鼓励措

施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硕士

《政策》明确,对哈市9城区企业新引进并落户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 每人每月发

放2000元生活补贴 , 每人一次性发放3万元安家费;

本科生

对在哈市9城区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15

00元生活补贴;

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

对在哈市9城区企业新就业并落户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

生,每人每月发放700元生活补贴。

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

以上人员包括哈尔滨户籍的毕业生,需要与聘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 ( 聘用 ) 合同,并

在聘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邮编

150199。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是了解掌握全市人才队伍状况以及国内外人才需求动态,研究落实全市人才战略发展规划,落实人才政策,负责跨地区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地方,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邮编是150199。

哈尔滨人才档案馆成立时间

您好,哈尔滨人才档案馆成立于2003年,是哈尔滨市委、市重点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它是哈尔滨市唯一的人才档案馆,也是哈尔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哈尔滨人才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哈尔滨市居民的个人档案,以及哈尔滨市居民的就业、职业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哈尔滨人才档案馆的服务覆盖面广,服务对象广泛,是哈尔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哈尔滨市居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安全的就业服务。

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电话?

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电话是0451-87681084,87681051。

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

一、哈尔滨市人才服务局咨询电话:

0451-87681084,0451-87681051。

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电话:

0451-84656206,0451-87650227。

三、流动党员管理服务电话:

0451-84656281。

四、人才引进、落户手续服务电话:

0451-84650610。

哈尔滨市流动人员档案服务中心和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有什么区别

它们哈尔滨市人才的区别在于哈尔滨市人才,流动人员档案服务中心哈尔滨市人才的职责是记录不是本地人员在本地哈尔滨市人才的一些情况哈尔滨市人才,而人才服务中心的职责是提供一些有用人才的信息和安排介绍对口的工作的。

哈尔滨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在哪里?

哈尔滨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的具体地址是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38号。该办理档案接收以及转出的机构是哈尔滨人才网(哈尔滨人才服务中心)。

另外依据哈尔滨人才网(哈尔滨人才服务中心)发布的信息可知,该单位的人才档案管理主要包含了流动人员档案转出、接收;代理单位人员档案转出、接收以及非公企业人事代理工作。

哈尔滨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办理人员对象: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人员由省人才服务局代理,中直单位可予以接收)。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有正常调转手续的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以上内容参考 哈尔滨人才网(哈尔滨人才服务中心)-哈市人才服务局业务咨询电话索引、哈尔滨人才网(哈尔滨人才服务中心)-档案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标签: #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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