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公示_北京市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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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有哪些
  2. 听说北京下个月打车起步价将涨至15元,为什么上涨?50%的涨幅合理吗?钱都交到哪里了?

在本地轻度雾霾重,尾气贡献较大。主要是氮氧化物会转变为PM2。5细颗粒物

但是北京的特殊天气和地形,在中度重污染以上时,基本是输入型污染为主,和汽车尾气的关联度就不大了。

如北京环保检测中心每小时检测,和汽车尾气有关的氮氧化物浓度,在地区分部和时间上,与实际PM2。5的分部没有相关性。

北京拟征汽车排污费公示_北京市排污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的行政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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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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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序号 依据名称 制定、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6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年6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年3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4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0月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年1月1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院 2000年3月20日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院 1994年12月1日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院 2004年7月1日 1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院 2003年6月16日 1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院 2002年3月15日 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院 2005年12月1日 1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院 2003年7月1日 1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院 1999年1月1日 1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1年5月8日 18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1月1日 1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0月1日 20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等 1990年8月15日 21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2月22日 2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11月10日 2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5年10月1日 2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卫生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4年7月1日 2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10月15日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9年10月1日 27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1年3月1日 2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29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年3月25日 30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87年7月16日 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6年1月1日 3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2年2月1日 34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经贸委 2003年7月1日 35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3年7月1日 36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部 1992年10月1日 3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9月1日 38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日 39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月1日 41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 2007年1月1日

听说北京下个月打车起步价将涨至15元,为什么上涨?50%的涨幅合理吗?钱都交到哪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2003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法另行制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第十条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三章排污费的征收第十一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三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法由院财政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法由院财政部门、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七条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第四章排污费的使用第十八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二)区域性污染防治;(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四)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具体使用法由院财政部门会同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法》和1988年7月28日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法》同时废止。上调排污费编辑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通知规定,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1]2015年9月15日上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这则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将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开始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据介绍,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石油化工等行业的汽油、有机溶剂、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过程,二是交通运输(如机动车尾气)、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电子、工业涂装等行业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此次征收范围涉及的5个行业大类中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17个行业小类,具体包括:家具制造行业的木制家具制造,包装印刷行业的书报刊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石油化工行业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汽车制造行业的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的通信终端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印制电路板制造。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每公斤最高40元。

出租车起步价提高到15元以缓解“打车难”,在网上引起一片质疑。网友普遍认为解决途径在于减份子钱,于凯回应称,份子钱已无处可降。?

于凯说,任何一项改革都会伤及一些人的利益。这是实话,提高起步价损及广大乘客利益,难免遭到质疑。但他做过20年的哥,目前又是首汽集团高管,维护出租车司机及公司的利益没啥不正常。问题是,且不说涨起步价能否缓解打车难,这种提法是否合理本身就值得一说。?

为什么是涨到15元,而不是14元或16元?这首先就是一个问题。政协委员有此建言,就该告诉公众依据何在,涨幅是怎么测算出来的。倘若只是随口一说,怎能让人信服?再者,涨不涨起步价,还要征求各方观点,充分论证。否则,这种涨价只会沦为某方面的利益工具。?

政协委员称份子钱已无处可降,这也让人疑惑。去年有报道称,北京出租车司机每月上交给公司的份子钱将近其收入的一半。但出租车公司该支出的费用多少,净利润又是多少,并不透明。在这种情况下,份子钱能不能降,也缺乏充分依据。总不能说一句不能降,大家就该各自散了吧。?

这还没说到的角色,缓解打车难需要各方努力,不可能只依赖价格杠杆。譬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等,都是该做的事情。如只提高出租车起步价,其实就是把部分人群挤出出租车领域。这部分人当然不会走路回家,要么开车,要么坐公交、地铁。就北京目前的交通状况和公共交通承载能力,这么做又是否合理呢??

可见,不能单纯从利益得失角度看待起步价问题,这更多涉及的是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估与制定。这就不仅要厘定出租车市场的社会角色,还要尊重公共政策的制定原则,在市场利益、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取得相对平衡。具体讲,应把出租车当作准公共产品,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从这个角度看,不仅不能从中牟利,还应进行补贴。至于份子钱的合理性,也应站在这一角度考量。?

说到底,出租车起步价能不能涨,关键要看相关机制是否公正合理。如果只看到掌握话语权与决策权的人在舞台上摩拳擦掌,而消费者只能在台下喊破嗓子,那么无论涨与不涨,其结果都不具合法性。这位政协委员的说法之所以引发争议,原因或正在于此

消息传下月起北京地区出租车有可能会全面涨价,起步价上调到15元,每公里收费上调到2.4元,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不变。搜狐财经向北京市交通委求证,相关负责人称,北京市出租车涨价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近期内会公布具体实施细则。

北京打车价格将上涨

据这位负责人称,近年来不断传出北京市出租车涨价的声音,而政策制定部门需要一个全盘考究的决策过程,需要调研、学者讨论、召开听证会等系列步骤。“这两个月应该会召开关于涨价的听证会,有百姓、出租车司机等人参加。”

至于起步价是否会尾随上海等城市的步伐,提高为15元,该负责人表示,“至于上涨多少元,调至什么价位,燃油费收费标准多少,目前都没有具体的方案出台。”他认为,市场的声音是多变的,但北京交通委确实在着手出租车涨价方案的政策制定。

打车难是北京市民出行难题之一,很多人都期待能早日得到解决。对于这个问题,一些官员、学者曾经提出通过上调价格的方法,提高司机拉活儿的积极性,从而缓解打车难题。

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刘小明此前曾表示,从出租车的功能定位上看应该调高价格。他在2013年北京两会上就建议出租车涨价。缘由是他认为北京市的交通出行成本包括出租车是全国最低的。

摇号“限购”不会变

交通拥堵令北京乱象,对于将来的交通政策改革,交通委的该负责人表示,限购政策短期内会持续,不可能会放开。他认为,如果放开汽车限购摇号政策,成批的人会蜂拥买车,汽车保有量将无法控制,堵车将更严峻。

“一些专家也提议过政策改革,比如收拥堵费、排污费等等,但都是治标不治本的,需要一套更为全盘考虑的方案。”他认为,这样的方案还需要时间,从各方去调研、咨询和讨论,最终找出一套适合北京市的最优方案。

行驶在北京街头,道路边侧的7-9、17-20等车道引人注目,这是北京市为公共交通所开辟的专行车道。在上述数字时间段内,该车道只允许公交车行驶,是法律规定的专用车道。而救护车、军警车等非公交车辆也不允许驶入其中,但急救等应急车辆可走另外预留的应急车道。

有人就建议让出租车等运营车辆可以行驶公交车道,该负责人回答说,“公交车道是法律规定的,社会车辆上了就要罚款扣分。如果要修改这个,恐怕还需要更多部门的协调,是非常复杂的事情。”

无论是短期的协调政策,还是长远的规划都要着眼于百姓的需求。这位负责人表示,将来北京的交通政策调控方向不会变,会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主轴,尝试推广电子化订车、完善快速公交网等。在运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力控公共交通费用的增加。

标签: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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