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地区汽车排放规定-温州汽车环保标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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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险贴还需要贴吗2020
  2.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里程、时间计费的客运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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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条 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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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商、城管执法、财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质监、环保、国土、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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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城市交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投放,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取以服务质量为主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温州市区为5年,县(市)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期满后,无偿收回经营权。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按合同规定可以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鉴证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方可予以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人员和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营运管理制度与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制度、营运管理制度;

(三)出租汽车的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承担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实行委托经营的,还应提供《出租汽车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证的拥有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人)重新选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持外地驾驶证的,应将驾驶证转入本市);

(四)经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员,由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应当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签订聘用合同,并经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鉴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

(二)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三)车身应当喷印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标志色、车顶喷涂车牌放大号;

(四)安装顶灯和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五)安装GPS安保、调度、管理系统;

(六)设置、张贴明码标价表、企业名称、监督电话和其他服务标志,不得擅自在出租汽车内外张贴或者喷印广告、宣传标语等;

(七)使用统一规定的出租汽车座套;

(八)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受托车辆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经营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并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三)执行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上报行业报表和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六)每辆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4名;

(七)执行出租汽车错时交接班制度;

(八)保持出租汽车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标志清晰、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

(九)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专用;

(十)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

(十一)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十二)建立安全管理工作台账、行车安全档案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定期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重、特大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少报或者迟报;

(十三)不得聘用无《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十四)不得将出租汽车转包给无《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站点。

出租汽车应当在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停靠,上下乘客。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点的其他城市道路,出租汽车可以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一条 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影剧院、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在停车条件许可的位置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

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应当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二十二条 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驾驶员、乘客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

(二)携带《道路运输证》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证件,并按照规定放置《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语言文明,为乘客提供方便、安全和优质服务;

(四)不得敲诈、勒索和刁难乘客,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使用,不得向乘客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六)确保计价器量值的准确可靠,不得故意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并经质监部门定期检定合格;

(七)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提供出租汽车专用,收取预约等候费、停车费、过路费、过桥费的,应当事先向乘客说明;

(八)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佳行驶路线,不得故意绕道、中途抛客和强行拼载;

(九)车内无乘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车内有乘客时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后,不得拒载乘客,不得挑客;

(十)遵守承运秩序,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按序排队,服从管理人员调度,不得下车揽客,不得欺行霸市;

(十一)除载客至异地外,出租汽车不得跨营运区域或者在异地营运,不得异地滞留揽客;

(十二)乘客遗忘物应当及时归还,不得占为己有,因归还乘客遗忘物而发生的车辆空驶费等合理费用,由乘客承担;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一)乘客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乘车的;

(二)人、醉酒的人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三)乘客携带物品超过车内及行李箱容积和负荷的;

(四)前往外省市、县(市)或者偏僻地区时,乘客不配合驾驶员前往就近的出租汽车出城登记点或者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乘客提出其他违法或者无理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管制器具,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二)不得携带超重、超宽、超长的物品;

(三)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携带污损车内卫生的物品,乘客污损车内设施应当赔偿

(四)不得擅动计价器、损坏车内设施;

(五)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法或者无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出具专用或者出具的专用不完整、打印不清晰的;

(三)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强行拼载的。

第二十八条 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出租汽车的、车牌号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号码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名称等相关证据;

(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被投诉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调查。 信用考核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出租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信用考核,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高低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信用考核办法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核等级优良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予以表彰和扶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实施重点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单车考核等级优良的出租汽车授予信用出租车称号;对单车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责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经营权人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考核不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其《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0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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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它位于沿海地带这里有山有水,更是一个旅游胜地。

记得温州方言有段顺口:温州是个好地方,有山有水有风光,山岭爬爬有雁荡,冷水冰冰楠溪江,近便就有江心寺,洗澡就有氡泉烫,洞头度鱼钓爽,南鹿六月游泳忙。

为什么说是旅游胜地呢?今天就让我带你“走进”仙岩山吧!当我走进仙岩,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碧绿的草毯,草毯上的小草带着一颗颗透明的“水珠”,也许是昨晚雨后留下的。沿着石阶大概走三十个台阶,头向下望去一条清澈见底的小溪出现在眼前,使人有种迫不及待地想把手深入溪中。爬上山顶,向下望去那漫山遍野、充满着生机勃勃的树木,美极了。下山时,一群外来游客在凉亭里谈笑风生,听到他们对这里的点评是:“环境优美、空气新鲜,随处见不到一点垃圾”。

说了山美,接下来说说环境,我们美丽的温州处处有环保的标志:随处都可以看到统一橘**的自行车,自行车不但方便市民出行,而且缓解了交通拥堵。除此之外,像杨府山公园、白鹿洲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闲场所。

我眼中的“美丽温州”,山美水美,环境更美。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内设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需要粘贴保险标识。主要看当地有没实行电子保单的政策,没有还是要贴。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在2019年已经取消了“贴纸质标志”的要求,试行的是电子保单政策。

在这些区域内,车主无需在挡风玻璃贴上强制保险的标志。遇到事故时即使不带交强险保单也没关系交警部门会通过后台查询。不过因为尚未全国普及,在没有实行该政策的地方,被抓到不贴标志的一样会遭到记1分罚20-200元不等的处罚,所以纸质标志也不能丢万全之策还是贴上吧。

扩展资料:

2020年的车只需要贴年检标志即可,如果是新车上路还需要贴机动车临时牌照(新车)、实习标志(新手上路)。在2019年的时候车强险标志已经不再要求我们一定要粘贴了。

最新的政策指出,汽车年检与环保检测的标志合二为一,机动车尾气的检验正常的进行,只要通过年检,将不用再领取环保标志了。

温州市问政-温州市车辆保险标识可以不贴了吗?

问政永州-交强险跟年检标志还要粘贴在挡风玻璃上吗?

市环境保护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生育、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和修改重要综合性材料;组织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市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及温瑞塘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紧急、重大***处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协助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负责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生态环保教育培训;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或审核环境保护行政奖励表彰;负责机关效能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指导环境科技人员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班子成员因公出国政审。

(三)规划财务处。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根据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温瑞塘河保护管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拟订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和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负责编制提出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保、温瑞塘河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并监督实施;审核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组织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负责局系统购监督管理、部门预算和决算;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管理。

(四)政策法规处。

监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环保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和督促环境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参与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研究。参与处理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承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组织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境保***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律咨询;牵头负责普法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参与循环经济发展工作;负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评价。承担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

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污染防治的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组织创建省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公布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情况;组织创建市级绿色企业并负责实施绿色系列(信贷、保险、证券和购等)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与污染防治有关的环境经济政策;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承担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与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排污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和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塘河管理处。

组织拟订温瑞塘河保护、建设、管理中长期和年度并督促落实;负责组织温瑞塘河流域各区(市)、各功能区河道建设、保护、管理责任制执行和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协调、监督相关涉河执法单位做好温瑞塘河执法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温瑞塘河河面保洁工作;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水质监测工作;承担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审批处。

负责指导全市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环境准入,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指导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领、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等许可事项的审批;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负责ISO14000、环境标志等认证环境守法情况审查、环保上市核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预考核、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认可等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

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的辐射安全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核与辐射恐怖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十一)建设与科技处。

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温瑞塘河建设项目;参与监督温瑞塘河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重要建设工程设计、监理、招投标等技术管理工作;参与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提出温瑞塘河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并参与验收;组织、指导温瑞塘河文化的研究、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环境保护与温瑞塘河综合治理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和温瑞塘河综合整治科技成果有关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参与组织和指导环境保护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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