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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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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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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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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和区(县)***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 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因***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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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六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明;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九)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一)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北京小汽车摇号时间

问题一:深圳市小汽车摇号申请通过后怎么办理 不用任何操作,等26号再次登陆查看结果

问题二:深圳摇号申请状态审核通过之后自动中签吗 每次次申请有效期3个月,以后每3个月上去点击一下就续期了。。一次申请可摇三次,还没摇中就要再申请,无需再填资料,点击再次申请。

案例

如果申请三个月之后不选择延期,等待多久之后会取消编码,取消编码之后是否需要重新申请,为什么我等了两个月之后只是要我延期然后重新审核,不用重新申请

答个人增量指标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个人有效编码经摇号或竞价未取得增量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如申请人取得的有效编码在3个月保留期内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问题三:深圳普通小汽车摇号网上审核通过后该怎么做? 不用任何操作,等26号再次登陆查看结果

问题四:如何知道申请深圳小汽车摇号是通过了?通过后还要去提供哪些资料或走怎样的流程可以买车? 据说摇到号,可以参加竞拍,2年有效?之后就是给车上牌了吧,不过我没摇过不确定哦

问题五:深圳限牌摇号,朋友转让给我的车,我没过户,我该怎么办? 那你太亏了,你已经加入摇号大军了,你的朋友也不能摇号了,他要买新车,随时可以向你要回他的资格。你的朋友赚了,就两天的时间他差一点就从有车变成无车的摇号大军

问题六:深圳摇号申请状态显示审核通过。是不是可以上深圳牌了。 你得先摇到号才行,审核通过只是表示你可以参与摇号了,祝好运!

问题七:深圳小汽车摇号如果第一次没中,参加第二次摇号的流程?需要再次申请吗? 上摇号申请平台,账号登陆进去,点击页面上面的延期申请,可以延期到5月份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也就是可以摇到8月。

问题八:深圳限牌摇号后的一些问题? 一、4S店涨价,应该发生在限牌政策颁布之后的一段时间,为了更好地获得利润,也就是为了能够获得车牌,坐地起价。

二、二手车报废,可能会保留一个名额,也就是新车上牌不用指标的,具体细则等官方出具公告。

刚卖了车且新车还没买,车牌是自动保留半年,现在买新车还可以获得这个指标么?

很不幸,如果遇到这个问题,车主可能就悲剧了,虽然没有细则出来说保留的车牌不可以获得指标,但参照以往广州限牌的政策,如果车主卖了车,但暂时没有买到新车,哪怕旧车牌是保留的,但车主依然需要摇号或竞拍,等重新获得指标后,才可以要回原保留的号牌。

三、从2014年12月30日起,深圳对外地车牌将实行更为严格的限行政策,具体如下:

限行对象:非深圳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除前往深圳各口岸的外地客车)

限行时间: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7:00-9:00,17:30-19:30)

限行区域: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个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道路详细阅读

外地车第一次违反禁行规定可申请免罚!

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客汽车自通告生效之日起第一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对于二手车商来说,深圳限牌有好有坏。好处就是如果二手车商有大量的现车在手上,这次他们可以批量登记,然后这些车就是自动有指标了,二首车商可以将这些车卖给那些想要指标的市民,并且价格会高,但加价空间不可能高过竞价的车牌。坏处就是二手商只能赚这一次的快钱,以后的二手车生意因为都没牌车,买卖都会变得困难,二手车商更多可能是便宜收了深圳的车然后销往外地,所以二手车行业会重洗牌一次,小型二手车店将会倒闭

问题九:深圳小汽车摇号申请未通过怎么办 大哥没通过的多了,每期摇号五六十万人,才有几人拿到牌子?

问题十:深圳 填写《个人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表》审核通过后,请问是否已经参与摇号?每月摇号会自动摇取? 理论上是的。摇号资格审核通过后,申请表左上角有个申请编码。申请人取得这个编码后将自动参与增量指标摇号。每月摇号结束,你必须及时登录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看那个个人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表页面。这时,你会发现“申请编码”后面有个“摇号历史纪录”,为蓝色白字方框,点击此方框即弹出你的摇号详情。

如果编码有效期将到,但有需要延长期限,可以在页面点击“延长期限”的按钮。系统将自动帮你延长3个月。

深户购车摇号要什么条件

北京小汽车摇号时间是每月26号。

北京摇号资格如下:

1.有北京户籍。

2.申请人名下无未注销或需报废的中小型机动车。

3.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摇号申请时间为每月8日前提交申请,当月26日审核结果;当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人,次月25日审核结果;个人需要在取得指标后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否则指标无效。

北京如何摇号

这里分两种如下:

一、深圳户籍摇号条件:

1、拥有深圳户籍;

2、持有准驾型c类(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3、在深圳市未注册登记中小型客车或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已经注销;

4、申请人未持有有效指标或不具备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二、外地人深圳摇号条件:

1、持有有效居住证;

2、连续2年在深圳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3、港澳、花桥:持有效***证明,每年累计在深圳居住9个月以上;

4、台湾居民:在深圳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5、外国人:在深圳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

6、持有准驾型机动c类或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7、申请人没有在深圳注册登记中小型机动车,或在深圳注册的机动车以被注销;

8、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 2010年12月31日 一、购买何种车型在本市登记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个人购买且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时,需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要参加摇号。

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更新车辆的,可申请更新指标,不需参加摇号。

二、如何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可登录网站***.bjhjyd.gov.cn进行申请,并设置密码,申请成功后获得编码。以后可凭编码和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或打印。

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获得编码,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编码和密码到窗口查询、修改或打印,也可凭编码和密码到网站查询、修改或打印。

华侨申请配置指标需到窗口办理。

三、窗口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需携带哪些材料?填写哪些信息?

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件和北京市居民***的原件、复印件。

港澳居民提供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签注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华侨提供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外籍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北京市签发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许可(学习类、任职类、就业类、探亲类、记者类)或访问签证的原件、复印件和在京一年及以上的有效临时住宿登记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和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民***和有效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1份。

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原件、复印件。

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同种类的人需填报的内容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件信息、驾照信息及****等。

华侨在窗口获得申请编码后,申请信息不需录入指标管理系统,相关材料人工流转进行审核。

四、每期摇号截止日期?如果未摇中如何处理?

摇号在每月的26日进行,因故发生变化的,提前公布。

未摇中的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期摇号。

五、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资格?什么时间可以查询摇号结果?

每月8日24点前提出的申请,自当月25日起可以查询摇号资格,当月26日参加摇号。

每月26日进行摇号并公布摇号结果,可以登录网站查询摇号结果,也到窗口查询摇号结果。因故发生变化的,提前公布。

六、如何获取摇中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指标的有效期是多长?

已摇中指标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在网站***.bjhjyd.gov.cn下载打印《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也可到窗口领取《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七、如何申请更新指标?

可登录网站***.bjhjyd.gov.cn进行申请,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件号和密码登录网站查询、修改或打印。

也可携带个人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外办公窗口办理申请,并设置密码,以后可凭***件和密码到窗口查询、修改或打印,也可凭***件号和密码到网站***.bjhjyd.gov.cn查询、修改或打印。

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在网站***.bjhjyd.gov.cn公布。

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网站***.bjhjyd.gov.cn下载打印,或到窗口领取《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八、窗口申请更新指标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填写哪些信息?

申请更新指标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如下:

内地居民提供居民***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件和居民***的原件、复印件。

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的原件、复印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华侨和外籍人员提供本市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复印件。

各类申请人除提供以上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小客车的过户或转出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1份。

由他人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的居民***原件、复印件。

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需填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件信息、申请机动车时使用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原车辆号牌种类、原车辆号牌号码、过户或注销转出时间、业务类型及****等。

九、如何凭通知书办理小客车登记手续?

凡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客车,新车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二手车在工商部门办理销验证时;在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需出示小客车配置(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相关部门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后,办理小客车登记手续。

十、如何办理复核申请?

审核未通过的个人可登录网站***.bjhjyd.gov.cn查询申请信息,仔细检查所填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可在网站上直接修改,并再次提交参加审核。如经确认申请信息填写无误,根据未通过原因的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委办局申请复核。

也可到窗口查询并打印申请表,仔细检查所填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可填写《单位小客车指标申请变更表》提出修改,窗口工作人员修改后再次提交参加审核。如果经确认申请信息填写无误,根据未通过原因的提示信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关委办局申请复核。

十一、如何咨询?

可以登陆网站***.bjhjyd.gov.cn提出咨询,也可拨打窗口办公电话等其他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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